再談被誤解的民主
民主作為中國的核心價值觀,是最近幾年國內公共領域的熱門議題,但民主是一個容易被誤解的概念。很多時候,正如英國哲學家伯蘭特·羅素所言:“當討論民主時,我們其實不知道自己在討論什么。”筆者曾于2014年3月18日在《東方早報》撰文《被誤解的民主》,試圖澄清關于民主的七個流行誤解。該文產生了較大影響,并獲網易主辦的“2014華語新媒體傳播大獎——年度評論獎”。考慮到這場討論還在繼續,筆者決定再撰“被誤解的民主”續篇,以回應目前這場討論中的幾個關鍵問題。
誤解八:民主重實質而輕程序?
人類民主的最早實踐起源于古希臘城邦。古希臘語中,民主的原意是“人民的統治”,就是“人民當家作主”。所以,民主不是政府“為民做主”,而是“人民作主”。到了19世紀中期,美國總統林肯在著名的《哥底斯堡演說》中把民主視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上述說法都是對民主的合理詮釋,但問題隨之而來。當我們說民主是“人民的統治”時,人民究竟如何統治?
單從技術上講,人民是無法直接統治的。人民必須委托少數人代表人民來行使統治權。這樣,民主事實上轉變為這樣一個問題:少數人行使統治權是否基于人民的委托,還是基于自我委托?他們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還是只是假借了人民的名義?中國政法大學叢日云教授認為,各種不同形式的抽象代表實際上都是“偽代表”,而只有基于程序的代表才可能是“真代表”。這一思想與著名學者約瑟夫·熊彼特的觀點不謀而合,后者認為只有基于程序才能界定什么是民主。所以,熊彼特把民主定義為“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
這一民主的程序性定義的核心是競爭性選舉制度,即普通公民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來表達自己的意志,政治精英則是通過正式的、制度化的競爭來謀求公共職位,并在當選后代表選民行使統治權。這種制度與程序至少能實現兩個目標:一是政治家需要回應公民的訴求;二是多數選民不滿意意味著政治家必須走人。如果只重實質而輕程序,抽象的委托就無法轉變為具體的委托,抽象的代表就無法落實為具體的代表,民主可能只是徒有虛名。
誤解九:民主形式各異所以沒有基本標準?
很多人喜歡討論英國式民主、美國式民主,抑或俄國式民主、古巴式民主。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19時期中葉的美國盡管見到了與歐洲大陸、與英國迥異的政治制度和社會風情,但他的名著也只是命名為《論美國的民主》,而非命名為《論美國式民主》。以今天的俄羅斯為例,如果要說俄國式民主,首先必須弄清楚兩點。第一,俄羅斯的政體符合民主的基本標準嗎?如果回答是不,那么俄國式民主的說法自然不能成立。第二,如果俄羅斯的政體符合民主的基本標準,還要問:該國是否發展出了一種與其他主要民主國家不同的政體子類型?這兩個問題的回答皆為肯定,俄國式民主這個說法才能成立。否則,這就是一個容易誤導人的概念。
當然,從全球政治經驗來看,民主政體的形式各異。特別是,政治學者們已經根據政治制度的不同組合模式區分了民主模式的若干子類型。此外,不同國家在實踐民主時,總會給民主政體打上本國的文化烙印。所以,民主模式的多樣性是一個常見現象。盡管如此,當我們要說某國式民主時,一定要問兩個問題:該國符合民主的基本標準碼?該國是否發展出了一種獨特的民主模式子類型?
誤解十:民主就是“選主”?
既然現代民主的核心是競爭性的選舉制度,那么民主會不會淪為“選主”呢?“選主”的英文是electocracy,可直譯為“選舉統治”。國內有著名學者指出現代民主已經淪為“選主”,意指兩個主要的含義。第一,“選主”是指選舉統治者,然后由選舉出來的一個或一群統治者行使統治權,而這已背離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本意。第二,“選主”按英文本意是指選舉決定的統治,選舉本身成為統治或政治的核心問題。這樣,可能影響、乃至操縱選舉的力量就有可能左右政治。倘若財富能夠控制選舉,民主甚至會從“選主”淪為“金主”。
那么,怎樣對待這種“選主”論呢?拿第一種觀點來說,約瑟夫·熊彼特也認為,民主并不意味著人民的直接統治,而只是意味著人民有選擇誰來統治的權利。筆者相信,熊彼特不會認為這是民主的理想狀態,但這是民主的不得已狀態。對大型現代國家來說,時時、處處由人民直接統治的情形不僅尚未出現過,而且在可預見的將來也不會出現。所以,以此來批評現代民主是“選主”,就是以現實中并不存在的理想標準來批評一種并不完美的現實狀態。實際上,與非民主政體相比,民主政體的巨大優勢就在于人民有權選擇統治者,而其他政體下的統治者要么是自我任命的,要么是一個小圈子任命的。
第二種批評的觀點也有類似的問題。民主政治既然承認“一人一票”,就意味著民主在基本的方面是“數人頭的政治”。當然,每個人的政治影響力是不同的。那些有較強的組織動員力量、較大的言論與話語權以及豐裕的財務資源的人會擁有更大的政治影響力,從而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左右選舉與政治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主確保的是權利與形式上的政治平等,而不能確保結果與實質上的政治平等。即便如此,投票規則仍然是一人一票和多數決定,這就是人類社會可能實踐的一種政治平等。想讓每個人發揮完全同等的政治影響力,這是任何社會、任何制度都做不到的。而且,普通選民還可以在同樣擁有巨大政治影響力的不同政治精英團體之間做選擇。此外,為了防止資本力量過分干預選舉,很多民主國家還設定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與企業政治捐款的上限。
選舉盡管是民主的核心,但并非民主的全部。在一個合宜的民主體制下,選民經由政治參與養成的自治能力、重復博弈所塑造的政治判斷力,政治精英和政治團體經由競爭所形成的制衡力量,以及言論自由條件下的媒體與輿論監督,都構成了實際民主生活的一部分。這些都可以防范少數人借由權力與金錢的力量單方面操縱選舉與控制政治。